各市(地)、县(市)财政局:
现将修订后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际执行中遇到困难,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1年8月2日
黑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36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实施期限至2023年。届时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等有关规定和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评估确定。
第三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行分级管理。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政策,对市县分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负责将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以及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并对资金使用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管理主体,及时移交产权,确定运行管护责任。上级财政直接投入的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除拨款时明确产权的以外,原则上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在集体组织和成员之间量化的可按股权比例量化。
第五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先行。各市县应立足长远,科学确定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高项目的前瞻性、计划性和协调性,着力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关系,推动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工作全面、均衡、有序开展。
(二)突出重点。对保留的行政村、基础设施薄弱村、古村落,给予重点支持。
(三)多元投入。组织动员农民筹资、筹劳,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形成多元化投入格局。
(四)广泛覆盖。合理确定项目,广泛覆盖受益群体,优先支持村级急需建设的小型基础设施项目。
(五)创新方式。各地应创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先建后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用于补助各市县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美丽乡村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等工作。
第七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用于经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道路、边沟、美化亮化、广场、村容村貌等户外村内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未经村民议定和超范围的农村公益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涉农资金已覆盖项目不予奖补。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要当年建设、当年竣工、当年支出,不得用于支付上年度未支付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跨村和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支出和农民庭院内的建设支出,不列入农村综合改革预算支出。
第八条 美丽乡村奖补支出用于支持建设宜居宜业的美丽乡村。在改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基础上,力争在全省建设一批村庄美、村民富、村风好,有持续自我发展能力的美丽乡村。
第九条 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支出用于支持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等。
第十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支出用于支持利用村集体资金资源资产,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支出用于对各市县完成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过程中产生的改革成本一次性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用于非农村公益事业项目支出。
第三章 资金测算分配因素及标准
第十三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对地方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较好、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成效较为明显的市县,通过定额补助实施激励,支持美丽乡村示范试点村。测算因素及标准如下: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按照各市县乡村人口数、行政村个数、上年市县财政实际投入等因素测算分配,权重依次为35%、15%、50%。
美丽乡村奖补支出按照乡村人口数、行政村个数、上年市县财政实际投入等因素测算分配,权重依次为25%、25%、50%。
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支出按照农垦国有农场面积、农场人口、办社会职能机构个数、办社会职能机构职工数、市县办社会职能改革实际支出,权重分别为15%、15%、20%、20%、30%,省级财政予以一次性补助。特殊事项可不采取因素法分配,报请省政府批复后另行安排。
第十四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分配适当向承担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点任务市县倾斜。
对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等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支出,实行定额补助。
第十五条 20个脱贫县(市)继续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接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同时,将转移支付分配结果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
省级财政部门在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一并下达市县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和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接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的时间将预算分解下达本行政区域各级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等,安排本级相关资金,与省级财政下达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统筹使用,保障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加强与省级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切实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确保实施一个,见效一个。
第五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预算执行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并于次年2月底前,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将绩效自评结果上报省财政厅,并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省级财政部门对各地自评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整体绩效目标自评结果,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对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同时,应在资金分配、竞争立项等工作中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央和省级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9〕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