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财政局:
现将《省对市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1年7月22日
省对市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建立省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62号)、《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兴边富民行动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9〕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对市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是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增强市县政府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财政保障能力,推动落实中央确定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的目标任务,逐步使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三条 奖励资金按如下原则进行分配:
(一)突出重点。以各市县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作为主要因素,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较多市县的支持力度。
(二)促进均等。考虑市县财政困难程度、人均财政支出水平,缩小市县间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上的差距,推进市县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居民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两个均等化”。
(三)体现差异。考虑跨省落户、省内跨市(地)落户和市(地)内落户的成本,对吸纳跨省流动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给予倾斜支持,体现差异。
(四)积极引导。结合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引导市县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力度。
第四条 奖励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因素如下:
(一)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采用公安部门提供的数据,区分跨省、省内跨市(地)和市(地)内落户人数,采取不同权重。
(二)外来人口数。采用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人口和统计部门提供的常住人口数据,常住人口大于户籍人数的部分为外来人口数;常住人口小于户籍人口数的,外来人口数为0。
(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人数。采用教育部门提供的数据。
(四)市县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成本。主要参考各市县人均财政支出水平,对人均财政支出水平高的市县给予更大力度奖励,体现对公共服务成本较高的落户地的支持。
(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对财政相对困难的市县给予更大力度奖励,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六)支持边境县(市)发展。按照黑办发〔2019〕4号要求,对18个边境县(市)提高50%的测算分配权重,体现对边境县(市)发展的支持。
第五条 转移支付分配到市县。市县财政部门是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负责管理、监督、安排和使用本地区转移支付资金。
第六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统筹上级奖励资金和自有财力,安排用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所需基本公共服务、增强社区能力以及支持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
第七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落实到位。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下达和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部门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预〔2020〕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