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市(地)、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现将《黑龙江省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8月12日
黑龙江省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领我省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强和规范我省特色产业集群建设管理,围绕“坚持主体投入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坚持全产业链打造和突出重点相结合、坚持省域统筹和市县抓落实相结合”原则,积极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打造一批结构合理、链条完整的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公布2020年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名单的通知》(农产发〔2020〕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奖补资金,是指安排用于加强优势特色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加工营销、健全农业产业经营组织体系等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奖补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实行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省级统筹规划实施,专班化推进。市县负责具体项目实施,着重抓好落实。
省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奖补资金使用方向及范围的界定,会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资金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奖补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验收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县(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会同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
县(市)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项目审查筛选、现场核查、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和监督、项目验收总结、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 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二)优良品种选育和推广;
(三)绿色技术模式推广;
(四)农产品仓储保鲜、烘干、分级、包装等初加工;
(五)农产品精深加工;
(六)国家和省确定的支持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的其他方面。
第六条 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奖补资金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相关主体给予支持。
第七条 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奖补资金要围绕产业集群要求,聚焦重点区域,突出关键环节,不得面面俱到,不得“撒胡椒面”,不得用于已有普惠性政策渠道支持的建设内容,不得支持对本区域产业发展、农民增收、结构调整等无拉动作用的经营主体和相关项目,不得用于购买一次性消耗品和建设旅游观光设施,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无关的支出。不得将补助资金简单直接投入经营主体,对企业的投入原则上要带动三倍及以上的社会资本投入。
第三章 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为规范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高效使用,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奖补资金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分配。省级根据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方案相关市县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奖补要求,下同)完成情况及相应投资额度确定中央奖补资金额度。具体分配方法如下:
XX县(市)XX产业集群建设奖补资金额度(本年度)=本年度XX产业集群建设中央奖补资金×XX产业集群建设方案中XX县当年建设项目实际投资金额/XX产业集群建设方案中相关县(市)当年建设项目实际投资总额
注:原则上XX产业集群建设方案相关县(市)当年建设项目实际投资总额应为当年度该产业集群中央奖补资金三倍以上。若当年建设项目实际投资总额未达到中央奖补资金三倍及以上,省级将酌情扣减当年中央奖补资金,扣减资金统筹用于下一年度产业集群建设项目。
第九条 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奖补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建设期内,相关奖补资金可在支出允许范围内统筹和结转使用。项目建设期限结束后,进行全面清算。结转结余的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奖补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四章 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奖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奖补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奖补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奖补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暂定为2020年-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