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0-04-29 12:00 来源: 访问量: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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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水利厅

2020年4月29日

黑龙江省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以下称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117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救灾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应对农业灾害的农业生产救灾、应对水旱灾害的水利救灾两个支出方向的转移支付资金。其中:农业生产救灾支出用于农业灾害救灾;水利救灾支出用于水旱灾害救灾。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业灾害指对农、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其中: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高温热害、干热风、低温冷害、冻害、雪灾、地震、滑坡、泥石流、风雹、龙卷风、台风、风暴潮、寒潮、海冰等;农业生物灾害主要包括农作物病虫害、植物疫情、赤潮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山洪地质灾害、风暴潮、冰凌(含冰雪冻融)、风雹、龙卷风、台风、地震等造成的洪涝、干旱及引发的次生水旱灾害等。

第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发〔2020〕30号)有关规定,对救灾资金开展定期评估,各级农业农村、水利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做好绩效评估工作。

第五条 救灾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救灾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下达资金预算,开展救灾资金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负责协助编制中期财政规划,提出救灾资金分配建议,指导救灾资金使用,会同省财政厅开展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救灾资金根据农业灾害和水旱灾害实际发生情况,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分配拨付和使用管理,突出政策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农业生产救灾支出方向使用范围

(一)自然灾害救灾及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种畜、种禽、水产种苗)、农膜、农药、兽药、饲草料、植物生长调节剂、进排水设施设备、小型牧道铲雪机具,以及农业生产和畜牧水产养殖设施修复,必要的技术指导培训费、农田沟渠疏浚费、农机检修费及作业费、渔船渔民防灾避险管理费、渔港航标等渔业生产设施设备维护及港池疏浚费用等。牧区抗灾保畜所需的储草棚(库)、牲畜暖棚(圈)等生产设施和购买、调运饲草料补助等。

(二)生物灾害救灾及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药剂、药械、燃油、肥料、种子(植物种苗、种畜、种禽、水产种苗),应用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修复诱虫灯等监控设施器械及调运、检疫处理、技术指导培训等费用。

第八条 水利救灾支出方向使用范围

(一)防汛方面用于对安全度汛,水利工程设施(江河湖泊堤坝、水库、蓄滞洪区围堤、涵闸、泵站、河道工程及设施等)水毁修复;救灾所需的防汛通讯、监测预警相关设施设备修复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通信费、水文测报费、运输费、机械使用费、技术指导培训费等。

(二)抗旱方面用于支持兴建救灾所需的抗旱水源和调水供水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设施建设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调水及旱情测报费、技术指导培训费等。

第九条 救灾资金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条 根据救灾资金预算规模,省财政厅商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确定分别用于农业生产救灾和水利救灾两个支出方向控制额度,并根据灾情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各市(地)、县(市)申请救灾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分别会同同级农业农村部门或水利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或省水利厅申报。申报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主送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或省水利厅。

各市(地)、县(市)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对申报的受灾事实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受灾面积、损失金额等内容。

第十二条 救灾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分配。

农业生产救灾支出方向分配因素包括:农业自然灾害主要根据受灾农作物种植面积、受灾畜禽数量、饲草料缺口、受灾水产养殖面积及产量、农牧渔业生产设施损毁情况等确定补助标准,农作物受灾根据受灾轻重程度,按受灾每亩5-10元、成灾每亩10-20元、绝收每亩20-50元测算,畜禽和水产养殖受灾根据灾情程度和因灾损失给予适当补助;农业生物灾害主要根据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任务按每亩次补助10-20元测算,植物疫情防控按每亩补助50-100元测算。

水利救灾支出方向分配因素包括:洪涝灾害主要根据水利工程设施水毁直接经济损失、地方洪涝救灾资金投入情况等进行测算;干旱灾害主要根据耕地缺墒情况、受旱面积、因旱影响正常供水人口和大牲畜数量、地方调水和其他抗旱投入情况等测算。

在测算基础上,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结合灾情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统筹确定救灾资金具体额度。

各市(地)、县(市)应在重大灾害发生前加大防灾资金投入,以及灾后资金投入,省级财政在分配救灾资金时将地方财政投入情况和财力情况作为重要因素予以考虑。

第十三条 在遭受严重农业灾害和水旱灾害时,各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应强化支出责任落实,统筹自身财力优先安排资金投入,保障抗灾救灾需要。

第十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为省财政厅按规定分配、审核下达资金提供依据。

农业生产救灾支出方向由省农业农村厅对各市(地)、县(市)上报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向省财政厅提出救灾资金分配建议;水利救灾支出方向,由省水利厅对各市(地)、县(市)上报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向省财政厅提出救灾资金分配建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救灾事项,由省财政厅分别商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落实。

第十五条 分配给各市(地)、县(市)的救灾资金,由省财政厅将预算下达给各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并抄送省级相关部门及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对已明确具体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本级有关部门;不必下达本级有关部门的,应当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对尚未明确具体补助对象或补助金额的,市县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当在接到专项资金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位,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备案。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建立定期清理机制,对未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或者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要求,调整用途、收回资金。

第十六条 救灾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级财政下达预算文件应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由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处理结余资金。属于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的,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和下级并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同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统筹使用;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和下级并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在确保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及时性、有效性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加强救灾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救灾资金时,应按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提出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能够事先确定绩效目标的,应做到绩效目标连同资金预算一同申报、一同审核、一并下达。结合救灾工作的紧急性和特殊性,对确难事先确定绩效目标的,中央和省级财政在资金拨付时可不下达绩效目标,基层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申请预算时,应填报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信息报送、绩效自评等工作,经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与预算同步下达,并逐级报至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

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应当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将其作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并将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予以下达。对到期后需继续安排的专项资金,其绩效评价结果必须达到优良等次才可按程序申报。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确保资金安全有效。预算执行中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该项目的执行。预算执行结束后,按年度及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于当年年底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报送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救灾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间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下达预算、分配和使用资金。

第二十三条 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公开有关要求。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和市县政府应当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和平台,根据职责分工,将资金政策、预算、分配、执行、绩效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具体包括:

(一)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二)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等。

(三)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具体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水利等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在救灾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救灾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黑龙江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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