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加人社监催字〔2025〕第001号
王伟(身份证号:230121********1838)(被催告人):
我局于2024年8月1日向你送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加人社监理字〔2024〕第012号,要求你依法履行张桂珍6800元、刘伟东4000元、王有贵10000元、陈盈才10200元、张文革7100元、周广峰48000元、薛向君47000元、许志明14000元、赵佳彬100000元、丁允海149620元、任洪生105000元、沈德军50000元、陈永全10000元。合计13人561720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对你进行催告,请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履行下列义务:支付张桂珍6800元、刘伟东4000元、王有贵10000元、陈盈才10200元、张文革7100元、周广峰48000元、薛向君47000元、许志明14000元、赵佳彬100000元、丁允海149620元、任洪生105000元、沈德军50000元、陈永全10000元。合计13人561720元。
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监察员:刘利波、林美玉联系电话:0457-6100110
联系地址:加格达奇区胜利路103号加区人社局
加格达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25日
备注:本催告书一式两份,第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第二份交当事人。
关联稿件: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黑公网安备:2327210200000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