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发布日期:2025-02-25 来源:加格达奇区劳动监察执法办公室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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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人社监催字2025〕第001

王伟(身份证号230121********1838)(被催告人)

局于202481日向你送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加人社监理字2024第012号要求你依法履行张桂珍6800元、刘伟东4000元、王有贵10000元、陈盈才10200元、张文革7100元、周广峰48000元、薛向君47000元、许志明14000元、赵佳彬100000元、丁允海149620元、任洪生105000元、沈德军50000元、陈永全10000元。合计13人561720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对你进行催告,请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履行下列义务:支付张桂珍6800元、刘伟东4000元、王有贵10000元、陈盈才10200元、张文革7100元、周广峰48000元、薛向君47000元、许志明14000元、赵佳彬100000元、丁允海149620元、任洪生105000元、沈德军50000元、陈永全10000元。合计13人561720元。

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在收到本催告书日起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监察刘利波、林美玉联系电话0457-6100110

联系地址:加格达奇区胜利路103号加区人社局

加格达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225

备注:本催告书一式两份第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第二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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