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0000000/2024-01549
  • 关于印发《加格达奇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加政办规(2024〕2号
  • 2024-12-24
  • 2024-12-24
  • 现行有效

关于印发《加格达奇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26 来源:加区政府办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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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各区直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加格达奇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4日


                                      加格达奇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加强党中央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按照地委、行署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黑龙江省受灾人员冬春救助精细化管理工作规程》《大兴安岭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加格达奇区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2.1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加安防委)承担加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工作,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区级应急响应的灾害救助工作。主要包括:
    (1)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地委、行署、区委、区政府关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
    (2)研究审议全区有关自然灾害救助的重大政策、重要制度并组织实施;
    (3)协调解决全区自然灾害救助重大问题,指导建立高效的自然灾害救助和救灾物资保障体系;
    (4)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活动,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损失核查和综合评估;
    (6)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灾害救助工作。
    加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在加安防委领导下做好以下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灾害救助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指导做好新闻发布;负责指导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播报,灾害救助公益宣传和动员。
    区委网信办:负责灾害救助网络舆情监管,及时通报、统筹指导相关部门处置敏感信息。
    区外事办:负责救灾捐赠的涉外工作,协助做好灾害救助物资的联络接收工作;负责国际救援人员、救援物资的通关保障。
    区委社会工作部:负责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机关志愿服务队伍,组织社会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区发改局(含商务、粮储、工信):负责指导供电企业做好自然灾害电力应急保障,组织编制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负责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保障市场供应;负责组织粮油应急储备投放,保障灾区粮油市场供应等工作;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教育部门和学校,配合有关部门转移安置受灾师生,为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协调提供校舍,做好校舍恢复重建工作;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慈善组织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与区应急管理局做好救助政策衔接;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区财政局(含国资办):负责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相适应原则,将政府承担的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等纳入相关部门预算统筹保障,及时下拨灾害救助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
    区自然资源局(含林草):负责及时发布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指导灾区做好灾后重建、国土空间规划、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组织专家和专业技术单位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地质灾害趋势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监测因灾导致的生态环境、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灾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利用闲置公租房、保租房等房源为有需要的受灾群众提供过渡性安置住房;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建立救灾物资、人员运输绿色通道,抢修损毁交通基础设施,保障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疏导工作,协助统计伤亡人员信息。
    区农业农村局(含水务):负责及时通报重大病虫害预警预报信息,指导做好农业灾后生产自救和恢复工作;负责及时通报水旱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区文旅局:负责文化和旅游领域灾害救助保障工作;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区卫健局(含红十字会、疾控中心):负责统筹调度应急医疗资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和受灾群众心理援助;负责筹措医疗物资、依法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负责开展灾后传染病和生活饮用水监测、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工作。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承担加安防委日常工作;统计、发布、共享灾情信息,指导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依法引导开展救灾捐赠,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区市监局:负责灾害安置点食品安全保障,维护受灾区域价格秩序,并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国网加格达奇区供电公司:负责保障灾害救助电力供应,帮助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设施,保证灾区电力供应;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区武装部:负责组织指挥民兵和协调现役部队参加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群众转移、救灾物资运送、发放等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参加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群众转移、救灾物资运送、发放,做好受灾群众转移集中安置点消防安全等工作。
    加安防委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受灾地区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工作。
2.2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加安防办)承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日常工作,在加安防委领导下,主要负责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调度灾情和救助工作进展动态、组织指导开展灾情核查和损失评估、督促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等工作。
3灾害救助准备
    区自然资源、林草、农业农村、水务、应急等部门要及时向加安防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加安防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加安防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我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3.1向可能受影响的相关属地和加安防委成员有关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3.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3通知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3.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3.5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加安防委成员单位通报。
3.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加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地委、行署和区委、区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灾情信息报告
4.1.1加安防委成员单位应当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委、区政府和地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以先通过卫星电话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区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区域、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6区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终止前,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进行上报。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4.1.7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加安防办针对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加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
4.2灾情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要主动通过电视或政府网站、政务微信等发布信息。宣传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加安防办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区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四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失踪3人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人以上、3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50户以上,200间或1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引起社会关注;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加安防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加安防办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并向加安防委副主任报告(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同时报区委、区政府以及大安防办。
5.1.3响应措施
    加安防办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加安防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加安防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会商会议,分析灾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加安防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加安防办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加安防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按照上级规定的救助标准,经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加安防委迅速协调、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武装部组织协调驻军、武警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必要时也可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卫健局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加安防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三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或100户以上,300间或2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25%以下,或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加安防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加安防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由加安防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加安防委常务副主任报告。同时报区委、政府以及大安防办。
5.2.3响应措施
    加安防办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加安防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加安防办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加安防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派出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3)加安防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按照上级规定的救助标准,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区武装部组织协调驻军、武警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必要时也可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卫健局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机关志愿服务队伍,组织社会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受灾乡镇、街道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8)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加安防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二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200户以上、5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5%以上、30%以下,或3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加安防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加安防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报加安防委常务副主任决定,并向加安防委主任报告。同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大安防委报告。
5.3.3响应措施
    加安防委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加安防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灾情研判。加安防委常务副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加安防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2)指导灾害救助。派出由有关单位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加安防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加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加安防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加安防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助款物。根据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按照上级规定的救助标准,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相关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援物资、人员运输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受灾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助力量。加安防委迅速协调、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机关志愿者服务队伍、组织社会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武装部组织协调驻军、武警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必要时也可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开展救助服务。区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自然资源局对接上级部门,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国网加格达奇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各类电力设施,保障救灾用电。
    (7)组织救灾捐赠。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指导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区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8)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区委网信办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舆情监管工作。
    (9)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通报给加安防办。
5.4一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失踪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3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10000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区委、区政府综合评估后,判定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加安防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加安防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加安防委报区委、区政府决定。必要时,区委、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加安防办向大安防委、地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5.4.3响应措施
    加安防委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加安防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灾情研判。加安防委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加安防委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重灾乡镇、街道参加,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救助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2)指导开展救灾。加安防委主任或指定常务副主任,率领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区域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汇总统计灾情。加安防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加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加安防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加安防委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助款物。根据乡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按照上级规定的救助标准,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灾害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投入救助力量。加安防委迅速协调、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机关志愿者服务队伍,组织社会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区武装部组织协调驻军、武警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必要时也可协助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健局、红十字会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受灾秩序。区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监局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区发改局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8)抢修基础设施。区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调度和水毁水利工程应急修复工作。国网供电加区分公司负责业务范围内的电力工程修复,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调派抢修队伍和设备,保障灾区应急救援电力供应。
    (9)提供技术支撑。区发改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自然资源局对接上级部门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生态环境局参与组织因灾害导致的次生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0)组织救灾捐赠。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区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捐赠的涉外救援人员和物资的通关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援、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区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11)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区委网信办按照职责做好舆情监管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的有关部署,加安防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13)报告工作情况。加安防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并报送情况。加安防办及时汇总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等特殊情况或对受灾乡镇、街道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条件可酌情调整。
5.6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区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气象等灾害应急响应的,加安防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应当及时向地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地区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如涉及本级行政区域,要立即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加安防办提出建议,加安防委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对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加安防办、区应急管理局要指导受灾乡镇、街道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
6.1.3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加安防办、区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评估。
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4对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5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倒损住房情况,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申请并经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局下达资金。
6.2.6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当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地区应急管理局。
6.2.7区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8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冬春救助
6.3.1受灾地区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加安防办、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根据地委、行署和区委、区政府有关部署加强统筹指导,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抓好落实。
6.3.2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受灾的乡镇、街道每年9月下旬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区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区需救助人员规模。
6.3.3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每年10月中旬前组织乡镇、街道统计、评估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区应急管理局与受灾乡镇、街道共同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3.4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汇总受灾乡镇、街道的资金申请,会同区财政局上报地区应急局和省应急管理厅,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按照上级规定的救助标准,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
6.3.5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区发改、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好粮食和物资储备,确保粮食供应。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1.1区政府应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7.1.2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救灾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7.2物资保障
7.2.1各乡镇、街道或交通不便、灾害事故多发区域,应当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乡镇、街道应当结合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多元储备,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
7.2.4加强救灾物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管理数据库,加强救灾物资信息化管理。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加强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应用,指导乡镇街道建设、管理应急通信网络,确保省、地、区有关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加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应当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灾情发生后,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完善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加安防委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发改、卫健、林草、地震、消防救援、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加安防委要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引导鼓励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
7.6.2加安防委要完善救灾捐赠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6.3加强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不断提升平台能力。
7.6.4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救助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政策理论研究,加强与灾害救助相关的先进技术装备研发和推广应用。
7.7.2建立健全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救助信息全面立体覆盖,提高应急广播服务灾害救助的能力。
7.8宣传、培训和演练
借助各类媒体和“全国防灾减灾日”等活动宣传有关灾害 救助的法律法规和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将灾害救助相关知识纳入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内容,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2责任与奖惩
    各乡镇、街道及加安防委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预案管理
8.3.1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区应急管理局应当结合重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各乡镇、街道、加安防委各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单位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确保与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强化应急预案管理,建立健全制度,定期开展演练评估。
8.3.4加安防办协调加安防委各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
8.3.5 本预案由加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8.4参照情形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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