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加格达奇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政府、镇政府、各街道,各区直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加格达奇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6日
加格达奇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证地震应急工作及时、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和《大兴安岭地区地震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震中位于邻近地区或者波及我区的地震灾害事件,参照本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快速反应。保障公众的人身安全是防震减灾工作的首要任务。地震应急时,要优先开展抢救生命、满足公众基本需求的紧急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危害。
1.4.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为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根据地震灾害的伤亡程度、损失大小、影响范围和应急资源等因素,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4.3分工负责、协同应对。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和社会动员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基层、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广泛参与,消防和武警发挥骨干和突击队作用,共同做好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领导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后,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我区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2.1.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总 指 挥:孟祥志 区委书记
李 宁 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
专职副总指挥: 李 蛟 政府副区长
潘晓峰 区武装部部长
刘 莹 加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 应急管理局 农业农村局
住建局 民政局
卫健局 公安局
交通局 执法局
自然资源局 财政局
交警大队 发改局
文旅局 宣传部
政府办 区委办
白桦乡 加北乡
长虹镇 卫东街道
东山镇 红旗街道
曙光街道 光明街道
教育局 城市建设综合服务中心
消防救援大队 各通信运营商
电业局
2.1.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根据地震趋势,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驻区武警部队迅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组成现场指挥部直接指挥灾区应急工作;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2工作机构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可视情况和应急需要,下设办公室(综合协调组)、震情监视组、抢险救灾组、宣传报道组、交通治安组、后勤保障组、灾民安置组、次生灾害防御组八个专业小组。
2.2.1办公室(综合协调组)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协调组)设在区应急局,主任由应急局局长兼任,人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出联络员参与组成。主要职责:根据地震趋势提出抗震救灾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贯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乡镇、街道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现场指挥部之间的应急工作;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组织震害损失调查;对地震应急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震情监视组
震情监视组主要职责:负责地震跟踪监测及异常情况调查落实;组织震情会商,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组织开展地震现场工作和科学考察工作。
2.2.3抢险救灾组
抢险救灾组由区公安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区卫健局、区发改局、区消防大队、驻区武警部队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组织抢救伤员和被压埋人员,抢修道路、桥梁、水利水电工程等设施;组织调度药品和医疗器械,检查灾区饮用水和食品安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
2.2.4宣传报道组
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区文体局、区教育局、电视台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组织开展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新闻报道和地震应急科普知识的宣传,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
2.2.5交通治安组
交通治安组由区公安局、区交通局、驻区武警部队、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社会治安、消防灭火以及实施特别管制措施,维护社会稳定;恢复被毁坏的交通运输设施及供电通信设施,保障交通及通信畅通。
2.2.6后勤保障组
后勤保障组由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应急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抗震救灾所需物资、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和专项资金管理,保证灾区物价稳定。
2.2.7灾民安置组
灾民安置组由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应急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灾害损失的统计和评估;安置疏散灾民,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组织救灾捐赠,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
2.2.8次生灾害防御组
次生灾害防御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督局、区住建局、区公安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电力公司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对因地震可能引起的次生灾害进行监视、控制及预防,防止水灾、火灾、爆炸、毒品(气)泄漏、放射性污染、山体滑坡及其他次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 预警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区应急局负责与省、地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将地震宏观异常信息向区政府报告。
3.2预警预防行动
区政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地震重点危险区和省政府发布的短期地震预测意见,在省、地的统一部署下,做好我区防震工作。
省政府发布临震预报并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后,区政府采取如下应急防御措施:加强震情监视,根据震情态势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公告,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各乡镇、街道根据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本辖区的应急防御工作。
3.3预警发布
在省政府发布地震短期预报后,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区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行署报告。
各新闻媒体刊登、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的规定。
4 地震灾害分级及响应机制
4.1地震灾害分级
按照地震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和一般地震灾害。
4.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本区上年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加格达奇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4.1.2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加格达奇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4.1.3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加格达奇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1.4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较大范围公众震感强烈,产生社会恐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强烈有感地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般经济损失的地震。加格达奇区发生3.0以上、4.0以下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响应分级和响应启动权限
4.2.1响应分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省政府、大兴安岭地区行署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区范围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省、地政府的领导、指挥下,由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区范围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地级行署的领导、指挥下,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区范围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由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区范围的地震应急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的,应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4.2.2响应启动权限
Ⅰ级响应,由国务院决定。
Ⅱ级响应,由省政府决定。
Ⅲ级响应,由行署决定。
Ⅳ级响应,由区政府决定。
启动Ⅳ级响应,由区政府报大兴安岭行署应急局核准后,由区政府决定。
4.3震情灾情处理
4.3.1震情速报
对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3.0级以上地震,区应急局应及时沟通地区地震部门初步判定的地震震级、地点、时间速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并通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4.3.2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区应急局在震后迅速将初步了解到的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报地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时向地应急局报告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发灾情应随时报告。震区有关乡镇、街道要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区民政、公安、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务、电力、通信、文体、教育、卫健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相关灾情,报告区政府并抄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应同时将灾情抄送区应急局。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震情、灾情、经济和社会影响等情况,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及国外人员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并抄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区应急局。
4.4分级响应
4.4.1Ⅳ级响应
区政府领导、指挥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部署落实应急工作,必要时请求行署对灾区紧急援助。
区应急局负责在震后请求地区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考察组及地震现场流动观测组,开展宏观调查和地震影响(灾情)调查,分析判定地震趋势。区应急局及时将地区地震局提出的地震趋势分析初步意见和应急工作建议报告区政府。
如发生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一般地震灾害,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负责以下应急工作:一是建议行署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必要时建议行署决定采取重灾区特别管制措施;二是迅速派出由区公安局、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等单位组成的灾情险情调查小组,对地震灾区的震中位置、地震烈度、震害损失等情况进行核实,对灾区房屋、水库、公路等重要工程及大型企业破坏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抢险救灾的重点及抢险队伍进入灾区应回避路径等建议;三是派遣现场指挥部赴灾区,到达灾区后全权指挥受灾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四是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专业小组根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立即按各自职责协同开展工作。
如发生强烈有感地震(未发生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地区地震部门反馈震情趋势分析意见,决定下一步工作:如本区稍后不会发生破坏性地震灾害,解除地震应急状态;如本区稍后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灾害,经区政府决定启动临震应急响应程序。
4.4.2Ⅲ级响应、Ⅱ级响应和Ⅰ级响应
在国务院和省、行署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下,由区政府组织实施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紧急启动区地震应急预案,并将有关灾情及影响情况迅速上报省、大兴安岭行署,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专业小组按各自职责开展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并为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派出的地震应急支援队伍提供条件保障。
4.5现场处置
应对地震灾害,特别是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有人员伤亡的地震灾害,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和驻区武警部队实施对灾区紧急支援,建立现场指挥部,紧急处置各类险情,现场指挥与协调灾区的抗震救灾工作。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应急局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4.5.1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
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以及灾民自救互救、救援进展情况;协调各级各类现场救援队伍的行动,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接待区外支援队伍;组织查明次生灾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若发生次生灾害,组织力量消除危害;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救援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5.2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主要内容: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4.5.3灾区当地乡镇、街道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各类地震救援队伍要加强防护装备的配备,应急人员要加强自身安全防护。对受地震损坏的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监视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6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 应急保障
5.1应急队伍保障
以公安民警、武警部队、消防大队为主体,组建地震紧急救援队,并适当配备地震专业搜救设备。
区级医疗单位抽调精干力量组建的医疗救护队。
区级各有关部门组建的工程抢险队。
驻区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地震紧急救援队。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
5.2通信保障
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通信单位,保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之间的通信联络,保持与省、行署之间的通信联络。
广播电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保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广播电视信号畅通。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相关人员必须保证移动电话24小时开机。
5.3物资装备保障
区财政局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负责落实专项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建筑抢险抢修器械准备。
区应急局负责帐篷、衣被等救灾物资准备。
区民政局负责救援工具及生活必需品准备。
区交通局负责地震应急救助运输车辆准备。
区消防负责消防及救援装备、器材准备。
区卫健局负责救护车辆和医疗救护器材准备。
区水务局负责水库、大坝、堤岸的抢修装备准备。
道路、通信设施、供电设施的抢修装备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准备。
5.4避难场所的准备
各乡镇、街道要利用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它空地建立与人口密度、城乡镇、街道规模相适应的地震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立统一规范的应急避难场所标志。
5.5技术系统保障
依托省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平台,在地震发生时迅速判断地震的规模、影响范围、损失等情况,并据此提供地震应急所需的信息及对策,保障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科学决策、合理调度和正确处置。
6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6.1破坏性地震临震应急
破坏性地震临震是指省政府发布即将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预报后的状态。区政府接到省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后,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
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召开指挥部工作会议,通报震情,研究、布置临震预报区的防震工作,派出防震监督检查小组赴有关乡镇、街道检查、协调处理有关事项,适时向预报区发布避震撤离通知。
区应急局与上级地震部门保持不间断联系,取得震情趋势判断。
住建、水务、电力、通信、交通等部门和单位对预报区的城区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抗震防护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公安部门加强预报区的社会治安管理,驻区武警部队对党政机关、电台、电视台、金融等重要部位加强防卫。
宣传部和应急局开展防震减灾宣传,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民政、粮食、卫生、医药等部门做好救灾前期准备工作。
如发生强烈有感地震或破坏性地震,则按前述地震应急响应分级,进入地震应急反应程序。
6.2地震谣传(误传)事件处置
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是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出现地震谣传,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按以下应急响应处置:
网信办迅速查明地震谣传的来源、波及范围、产生原因和背景,立即报告区政府和区应急局。
区应急局根据地区地震局的震情趋势判断及谣传动向,确定地震谣传性质,确定宣传口径,宣传、公安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澄清和平息地震谣传,及时解除群众疑虑。
如事态严重或加剧,可请地区地震局派出工作组协助平息谣传。
公安部门加强辖区社会治安管理,必要时协同调查谣传原因,对有意制造和散布地震谣言者开展教育,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区政府负责将应急情况报告行署、省,并抄送省地震局。
6.3特殊时期戒备
在本区举办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区应急局进行应急戒备,加强震情值班,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区政府。
6.4应对毗邻震灾
毗邻地区发生地震,使我区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毗邻地区的群众大量进入我区境内避难,区政府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行署、省,并抄送省地震局,在省、行署的统一指挥下,做好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工作。
7 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理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7.2调查总结
由区应急局会同有关乡镇、街道,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后报区政府。
7.3恢复重建设施
区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灾后恢复重建。
8 监督管理
8.1宣传、培训和演习
8.1.1公众信息交流
应急、宣传、教育、文体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限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8.1.2培训
区应急局适时组织地震紧急救援队、救援人员和志愿者参加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8.1.3演习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要求,适时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8.2监督检查
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加格达奇区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8.3奖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9 附则
9.1名词术语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次生灾害: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9.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应急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报省地震局、地级应急局备案。
区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本行政区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应急局备案。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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