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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区港澳侨界和海外留学人员信息普查的通知

日期:2026-11-02 04:19 来源:加区政府办 访问量: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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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区统战部长会议精神,准确掌握我区港澳侨界和海外留学人员基本情况,动态更新完善相关信息库,加区区委统战部在11月开展全区港澳侨界和海外留学人员信息普查工作。为做好此次侨情普查,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

所有加格达奇籍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及其眷属、归侨及其眷属、海外留学生。

(一)华侨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外籍华人

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三)归侨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1.“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2.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四)侨眷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1.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2.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同上。

(五)港澳同胞

港澳同胞是指具有港澳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

(六)港澳同胞眷属

港澳同胞眷属是指港澳同胞在内地的眷属。包括:港澳同胞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港澳同胞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七)海外留学生

我区户籍正在海外留学的人员。

二、普查范围:

凡注册户口在加格达奇区境内,亲属在国外和港澳地区的城乡居民。

三、普查时间

本次侨情普查的时间自11月2日开始,到11月22日结束。

请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务必于11月22日前下载对应的普查登记表,填写完成后发送到加区侨办电子邮箱(邮箱地址:jqmzzjj@126.com),也可直接到加区统战部侨务办公室(政府大楼518室)填写纸质表格。

联系人:孟祥男

联系电话:0457-2749518

邮箱地址:jqmzzjj@126.com

附件1:华侨信息表

附件2:华人信息表

附件3:归侨信息表

附件4:侨眷信息表

附件5:留学生信息表

附件6:港澳同胞信息表

附件7:港澳眷属信息表

中共加格达奇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2026年11月2日

终审:刘金有

复审:陈蕾

初审:孟祥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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