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是指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对各地、各部门公开发布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进行抽取,并对发现的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进行核查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
第四条 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情况,可以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提示,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情况或者以适当方式公开抽查情况。未经省市场监管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泄露抽查信息。
第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应当将以下情形作为抽查重点:
(一)各地、各部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安排的相关政策措施;
(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问题集中的地区或者行业领域;
(三)经营者、新闻媒体反映问题较多的地区或者行业领域;
(四)其他应当作为抽查重点的行业领域。
对上一年度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发现问题的政策措施起草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纳入下一年度重点抽查范围。
第六条 省市场监管局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全省范围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对本省范围内各市(地)、县(市、区)政策制定机关公开发布的政策措施文件进行监测抽查。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省市场监管局可以组织开展专项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也可以组织市(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区域间交叉检查。
第二章 政策措施抽取
第八条 省市场监管局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有关单位公开发布的政策措施进行抽取。
前款所称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相应技术能力、与相关起草单位和政策措施无利害关系的机构。
第三方机构应当通过竞争方式产生,其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确定承办机构。
第九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省市场监管局抽查工作确定的范围、数量等要求,通过大数据手段在有关单位官方网站抽取政策措施。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保证政策措施抽取工作及其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抽取政策措施前以任何形式将工作有关内容告知起草单位;
(二)转包政策措施抽取任务或者未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分包工作任务;
(三)利用承担抽取政策措施相关工作的便利谋取非法或不当利益;![]()
(四)其他影响政策措施抽取工作客观、公正、真实的行为。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制作政策措施抽取登记表,准确记录抽取的政策措施网址链接,政策措施名称及文号、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信息。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完成政策措施抽取任务,形成政策措施抽取工作报告,并与政策措施抽取登记表、政策措施全文一并提交省市场监管局。![]()
第三章 政策措施核查
第十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年度抽查工作及有关规定,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抽取的政策措施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专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定,对抽取的政策措施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独立提出评审意见;不得与有关起草单位沟通协商;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评审工作情况告知起草单位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评审意见应当内容真实、论据清晰、结论明确,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对专家评审认为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省市场监管局应当组织开展核查。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一)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履行情况及审查结论;
(二)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内容,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三)政策措施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况;
(四)起草单位关于政策措施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意见及理由;
(五)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省市场监管局可以直接核查,也可以委托市(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
以省政府名义及省直各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由省市场监管局开展核查。
第十七条 省(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省市场监管局核查工作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提交核查报告。
核查报告主要包括核查情况、核查意见、整改建议等内容,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起草单位对初核意见持异议的,核查报告应当对政策措施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提出明确复核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受委托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派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有关具体情况。
第四章 结果处理
第十八条 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核查情况,对有关政策措施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对初核意见持异议,情节复杂的,省市场监管局在复核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听取意见:
(一)进一步听取被核查单位的意见;
(二)听取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经营者及专家意见。
第十九条 省市场监管局经复核认定有关政策措施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市(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起草单位发出《提醒敦促函》,督促做好整改落实工作。《提醒敦促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政策措施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具体情形;
(二)关于修订或者废止有关政策措施的意见;
(三)关于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意见;
(四)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的时间和工作要求;
(五)其他需要提醒敦促的内容。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场监管局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市(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有关起草单位发出《约谈通知书》,组织开展约谈:
(一)对提醒敦促事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引发舆情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阻碍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核查;
(四)起草单位在连续两年内抽查发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约谈应当指出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的情形,听取情况。
说明,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约谈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联合起草单位的有关上级机关共同开展约谈。
第二十一条 经提醒敦促或者约谈后起草单位仍拖延、拒绝,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省市场监管局可以通过《行政建议书》等方式,向其有关上级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管局通过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发现存在区域性、行业性问题的,可以向有关市(地)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并提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应当向省政府报告抽查情况,抽查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对抽查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第五章 工作监督
第二十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对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政策措施抽取工作、专家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发现第三方机构、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责令其改正。相关机构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参与公平竞争审查抽查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抽查工作公正、客观进行,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有关起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可将有关问题线索按规定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八条 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机构、个人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市(地)、县(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办法。
市(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统筹安排本地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工作。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提醒敦促函》《约谈通知书》《行政建议书》等文书制发要求,参照《黑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三函两书”制度》《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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