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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加格达奇区年黑龙江加格达奇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

日期:2026-07-24 02:39 来源:加区政府办 访问量: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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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聘原则

黑龙江加格达奇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黑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黑人社规〔20203号)、《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26279号)、《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20266号)文件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公平、公正”招聘办公室岗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1名,主要围绕日常文件处理及辅助类型工作等,人员管理由聘用单位承担开发和用工主体责任。所安置公益性岗位人员,具有“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的特征,坚持“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的原则,《劳动合同》按年度签订,服务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对公益性岗位上岗安置前6个月内,经过不少于3次岗位介绍和不少于1次技能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后仍不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可作为安置对象纳入公益性岗位招聘范围。对未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岗位介绍和未取得培训合格证的就业援助对象,原则上不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经认定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除外)。

二、岗位设置和招聘计划

人员招聘主要围绕:招聘办公室岗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1*名,主要围绕日常文件处理及辅助类型工作

三、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加格达奇区户籍或常住地并在政策范围内在街道或社区认定的就业困难的人员;

(三)政策范围内的就业困难人员,优先推荐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和符合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援助对象。

(四)法定退休年龄内的身体健康,具备岗位要求的条件人员;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现役军人;

3.注册企业(含参与企业经营)或从事个体经营的;

4.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等情况

4.现正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曾享受过公益性岗位补贴的退出人员;

5.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

6.其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

四、薪资待遇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1.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报酬原则上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应发额按2010//人执行。

2.社会保险待遇岗位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

五、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

用人单位通过加格达奇区官方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组织面试确定岗位拟招用人员后,向社会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二)报名

本次招聘实行向招聘单位报名的办法。报名人员正式上岗前要提供以下完整材料。

1.个人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复印件

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截图、社保缴费记录复印件

4.无工商营业执照详细截图、无缴纳公积金截图

5.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台账复印件(附件1)(前往所在社区填报)

6.就业援助对象安置申请表(附件2

7.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8.距法定退休不足五年人员需提交(附件3

1.报名时间:2026年7月15日至2026年7月30日

2.报名咨询电话:18510000172(工作时间联系)

3.报名地点:黑龙江加格达奇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注:如缺少第7项培训合格证书人员,可在正式上岗前6个月内向所在街道、加区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加区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统一组织开展培训,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人员方可参加培训。)咨询电话如下:

卫东街道0457-8999006红旗街道0457-2108819

曙光街道0457-2182404光明街道0457-8970018

东山镇0457-2150634长虹镇0457-2199156

加区就业服务中心0457-6110205

(三)录取公示及聘用

2026年加格达奇区公益性岗位公开招聘工作,采取资格审核的方式确定聘用人员,录取人员由招聘单位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用人单位应在拟安置人员公示到期无异议后10日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告知公益性岗位安置期限,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公益性岗位管理单位进行初次安置备案登记和就业登记(就业类型应为“公益性岗位就业”)。

六、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出

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退出,并停止发放公益性岗位补贴:

1.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在岗期间缴纳公积金注册工商营业执照等情况的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或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4.本人自愿离岗的;

5.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

6.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的;

7.其他不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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