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格达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
《商业秘密保护普法问答》的通知
各有关经营者:
2026年6月,全国第四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服务月”活动全面开展,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商业秘密保护规定》,进一步增强各类经营主体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我局梳理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内容,以问答形式编写《商业秘密保护普法问答》,现予以发布,供广大经营者学习参考。
商业秘密保护普法问答
1. 问:什么是商业秘密?
答: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常见类型包括配方、工艺、客户名单、报价方案等。根据《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五条,保护范围明确涵盖技术信息(如结构、配方、工艺、算法、计算机程序、代码等)和经营信息(如创意、管理、客户信息、财务数据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或失败的实验数据、技术方案等符合条件的一并受到保护。
2. 问:商业秘密跟我们有关系吗?
答:不仅仅是大型企业才有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就在我们身边。只要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并且不仅是商业秘密的持有人,被许可使用人、被授权人同样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
3. 问:商业秘密有什么特点?
答:商业秘密具备三个核心要件:
(1)非公知性(秘密性) ——不为公众所知悉;
(2)价值性——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
(3)保密措施——权利人采取了与信息性质、价值相适应的合理保密措施。
4. 问:如何理解“不为公众所知悉”?
答:“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在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发生时,有关商业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一定范围内的人员合法知悉该信息,并不影响其“秘密性”。
若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则该信息丧失秘密性:
(1)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5)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仍可能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形。
5. 问:如何理解“具有商业价值”?
答: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商业利益或竞争优势。例如,研发过程中的失败实验数据可以降低竞争对手的开发成本,同样可以被认定为具有商业价值。
6. 问:如何理解“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答:权利人应当采取与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价值等因素相适应的合理保密措施。保密措施不要求必须万无一失,只要在通常情况下足以防止该信息泄露即可。
根据2026年《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合理保密措施包括:
(1)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
(2)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开展培训、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人员提出保密要求;
(3)禁止或者限制进入涉密的厂房、车间、实验室、办公室等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对其进行区分管理;
(4)针对远程办公、跨境协作等场景,采取权限分级、数据脱敏、操作日志留痕等技术保密措施;
(5)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管理;
(6)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
(7)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
(8)其他与信息涉密程度相匹配的合理保密措施。
7. 问: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商业秘密信息一般可以分为两大类:
(1)技术信息类——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设计、程序、数据、算法、计算机软件源代码、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研发记录、实验数据(含失败数据) 、技术诀窍、技术图纸等有关信息。
(2)经营信息类——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诀窍、客户信息(含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货源情报、产销策略、财务数据、投融资计划书、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不属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其他商业信息也可能构成商业秘密。
8. 问: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2026年《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正当获取: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包括越权接触、技术入侵、非法传输等数字化手段;
(2)不当披露使用: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教唆、引诱、帮助:教唆、引诱、帮助他人侵犯商业秘密;
(5)第三人侵权: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系非法取得仍予以获取、披露、使用的,视为侵权。
9. 问:哪些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答:根据2026年《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以下情形不构成侵权:
(1)独立发现或自行研发——通过自身研发获得相同或相似信息;
(2)反向工程——对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而获得相关信息;
(3)前员工利用通用知识技能——利用在工作中积累的通用知识、技能和行业经验开展工作;
(4)依法披露——为揭露违法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等需要依法向国家机关披露;
(5)其他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正当使用。
10. 问:商业秘密被侵权后能采取哪些途径维权?
答:可视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协商调解:经营者与侵权人双方自愿协商,或委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调解;
(2)仲裁保护:可就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申请劳动仲裁或商事仲裁;
(3)行政保护: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需提供初步证据材料及具体线索。技术秘密案件一般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根据工作需要,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也可以由具有相应执法能力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4)司法保护: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刑事保护: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新规重要变化——举证规则:有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信息与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实质相同且侵权人有获取条件的,可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由侵权人举证证明信息来源合法。这一机制有效解决了商业秘密侵权“举证难、维权难”的问题。
特别提示:对于军工、航天、芯片等涉及国家秘密的重要产业,该类信息被侵权或存在被侵权风险时,应当第一时间向国家安全部门、保密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11. 问:侵犯商业秘密将面临哪些处罚?
答:根据情节轻重,可能面临以下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
(2)行政责任——一般侵权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包括造成权利人直接损失较大、对权利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年内因侵犯商业秘密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侵权行为等情形。
(3)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经营者认真学习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保密管理制度,增强员工保密意识,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如遇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线索,可拨打12315热线咨询、举报。
特此通知。
加格达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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