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守住防洪安全底线,保护河流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河道管理范围内相关禁止事宜通告如下: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擅自修筑丁坝、围堤、泵站、厂房、民房等建筑物。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种植林木和高秆阻水作物;
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不准擅自堆放物料、设置障碍;
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擅自采砂、采石、采矿、打井、挖筑鱼塘等;
5.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私自开荒种地、放牧,盗取黑土作为苗床土或私自贩卖;
6.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内设置排污口,严禁向河道内排放不达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养殖污水、工业废水等。
7.对已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建房、存放物料的单位或个人,请自行清除,并恢复原貌,如不能自行清除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整治与清除,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8.2025年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已经计划种植高秆作物的农户,及时进行调整种植作物种类,尽量避免损失。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并利用好春耕前的有利时机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行动。各级河长及相关单位加大巡河力度,对违反河道管理相关规定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457-2749005。
特此通告。
加格达奇区河湖长办公室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