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区委统战部长会议精神,准确掌握我区港澳台侨界和海外留学人员基本情况,动态更新完善相关信息库,加区区委统战部在4月“港澳台侨情普查月”开展全区港澳台侨和海外留学人员信息普查工作。为做好此次侨情普查,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
所有加格达奇籍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及其眷属、台胞及其眷属、归侨及其眷属、海外留学人员。
(一)华侨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外籍华人
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三)归侨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1.“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2.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四)侨眷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1.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2.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比照本条第1款。
(五)港澳同胞
港澳同胞是指具有港澳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
(六)港澳同胞眷属
港澳同胞眷属是指港澳同胞在内地的眷属。包括:港澳同胞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港澳同胞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七)台胞
1.我区户籍,籍贯为台湾的定居台胞。
2.台湾户籍在我区居住6个月以上,已办理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常住台胞。
3.我区户籍两岸婚姻所生子女。
(八)台属
台属是指与台胞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九)海外留学生
目前正在海外中等学校、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企业等学习、进修或者从事访学、讲学、研究工作的出国留学人员;以及曾在我区学习、工作或生活,与我区保持密切联系的海外留学人员。
二、普查范围:
凡注册户口在加格达奇区境内,亲属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城乡居民。
三、普查时间
本次侨情普查的时间自4月11日开始,到4月22日结束。
请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务必于4月22日前下载对应的普查登记表,填写完成后发送到加区侨办电子邮箱(邮箱地址:jqmzzjj@126.com),也可直接到加区委统战部侨务办公室(政府大楼518室)填写纸质表格。
联系人:梅晓晨
联系电话:0457-2749518
邮箱地址:jqmzzjj@126.com
中共加格达奇区委统战部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