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各相关部门及生产建设单位:
水土保持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是走绿色发展道路的应有之义,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根本,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为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凡在加格达奇区行政区域内开办扰动地表、挖填土石方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依法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方案编制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应报加格达奇区农业农村局审批、备案,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水土保持方案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项目建设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分类
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四、加强组织管理
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要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整个工程管理体系之中,明确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对参建单位施工过程的管理,建立健全水土保持施工管理制度,确保设计的各项水土保持设施同时建设、正常发挥效益。应主动加强与加格达奇区农业农村局的联系和沟通,自觉接受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要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明确水土保持责任,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后续设计要求,及时实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及临时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确保水土保持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五、按时履行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义务
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一次性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开采矿产资源、取土、挖砂、采石及烧制砖、瓦、石灰等另行计费,即开采期水土保持补偿费)。加格达奇区农业农村局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将水土保持费用明细推送到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收取此项费用。
六、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水土保持措施完工后进行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水土保持初步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合格后,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或其他工程验收公示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审批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取得报备回执。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同时,生产建设单位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做好水土保持资料的归档工作,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障档案资料及时、准确与完整地归档。规范的水土保持档案管理必须做到及时、完整、准确、系统,归档的资料首先经过分类整理,并按照要求组成案卷,再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资料系统整理并编制目录,最后经过详细核对后装订成卷,以备相关部门进行生产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对生产建设单位存在未按规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未验收先投产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情形采取限期整改、约谈、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或者“失信黑名单”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其中列入“两单”的生产建设单位将在水利行业、国家和地方信用平台发布,进行联合惩戒,同时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以上为相关部门及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工作法律义务主要告知事项,具体规定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
加格达奇区水土保持咨询及监督电话:0457-2749013
加格达奇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10日